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本院对自愿加入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经过评审,确定初审名册为下列机构: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鸿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告发布后,如对上列机构提出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评审委员会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429——3166478
联系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812室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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