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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本网记者:佚名    来源:葫芦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7-12-29 9:19: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从2008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其纳税申报办法可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lnsds.gov.cn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咨询。
  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文章录入:张立红    责任编辑:张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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