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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通报典型案例 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网记者:刘波    来源:葫芦岛晚报    更新日期:2008-5-9 9:09:30

本报记者刘波
    5月7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验”新闻记者通报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了一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验和具体做法,并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李纪民故意杀人案 李纪民因婚姻矛盾于2006年8月16日将妻子、女儿、岳母三人杀害,该案被告人作案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影响很大,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但李纪民在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属法定可以从轻情节;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属法定可以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二从轻情节予以认定,判处被告人李纪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理释解:对于李纪民故意杀人一案,市中院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是慎重的,判决是经该院审委会认真讨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的。在本案中,李纪民有两个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一是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属法定可以从轻情节;二是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属于限定责任能力,属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法院依法对上述两个可以从轻的情节予以认定。正是考虑到这两个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中院从少杀、慎杀的角度做出了判处李纪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典型案例二:杜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因王长期在家酗酒闹事,殴打妻子并长期霸占亲生女儿,引起被告人杜某某对王的仇视。1998年5月4日,被害人殴打并辱骂被告人杜某某,杜在此情况下,将被害人杀死。法院认为,本案因被害人长期强奸亲生女儿,虐待被告人而引发,被告人属义愤杀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杀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法理释解: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杜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人与杜某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害人长期在家酗酒闹事,殴打妻子并长期霸占亲生女儿,遂引起了杜某某对被害人的仇视,案发当日,被害人又殴打并辱骂杜某某,杜在此情况下,将被害人杀死。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害人长期强奸亲生女儿,虐待被告人而引发,被告人系义愤杀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所以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标准,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所判刑罚没有违反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一罪量刑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司法原则。
    典型案例三:景某、白某等人绑架、抢劫、抢夺、强奸案 景某与白某在监狱服刑时相识,二人出狱后,不思悔改预谋绑架,勾结社会闲散人员李某、单某共同作案。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景某积极组织实施绑架犯罪两起,直接杀害一名被绑架人;组织抢劫犯罪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8440元,并致一人死亡;抢夺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白某积极组织实施绑架犯罪两起,杀害一名被绑架人;积极参加抢劫犯罪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28440元,直接致一人死亡;抢夺作案三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390元。法院认定,二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目前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法理释解:4月10日下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法院视察时说,现在是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该重判的必须重判。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文章录入:赵妍妍    责任编辑:赵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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