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咏梅报道 本报4月2日三版《司法鉴定哪个做法对》一文刊发后,在广大读者当中引起反响,很多读者与记者取得联系,谈了他们对此问题的看法。 昨日,本报收到一封署名绥中县法院张跃峰的读者寄来的信件,这名读者从专业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应当到省政府指定医院的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张跃峰在信中这样阐述了他的理由。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该《决定》将司法鉴定推向社会化,建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制度,解决了我国长期缺少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规范,进一步规范理顺了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是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 张跃峰认为,《决定》将司法鉴定机构推向社会化,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不冲突。《决定》第二条二款:“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是《决定》的但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是《决定》的特殊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另外,《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决定》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也优于下位法。 《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权利保障的立法宗旨,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涉及到医学临床很多专业性知识,医院的鉴定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对病志、辅助检查等鉴定资料的审查能力更优于其他鉴定人,对于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更应由资历经验丰富的鉴定人来鉴定,才能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决定》的实行也更加规范理顺了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工作,原省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工作挂靠在医院的政务处或者医务科,由该部门的人员兼职管理,现在省政府指定医院都成立了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医院的一个独立部门,由专人管理负责,但鉴定人员没有变化。所以应该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并没有作废,而是更加规范和系统化了。 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应到省政府指定医院的法医司法鉴定所,而不是其他法医鉴定机构,但是选择程序应遵循《决定》的规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等方式,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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