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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网记者:佚名    来源:葫芦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8-2-18 10:28:36

  本报讯 日前,绥中县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生产企业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包括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挂面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牛奶加工企业。
  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生产企业提高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县物价局。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县物价局。
  首次履行调价申报程序的有绥中县锋泰食品有限公司、绥中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绥中镇洪岐粮油店、绥中县绥中镇议价粮油店、绥中宏运商厦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华正佳商贸有限公司绥中站北分公司共6个商业企业。 (赵蕊)

文章录入:崔志刚    责任编辑:崔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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