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中,我市将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调动各职能部门积极性,依据其各自职能,实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的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制定资源普查具体办法,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扩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收集各方面提供的扩面资源信息,进行数据综合,提取出有效的可扩面资源;及时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税务部门:加强对所得税税前列支与扣除工资的检查,只有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资部分才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通知新办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然后持参保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录入;对应参未参和有能力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暂缓供售税务发票,直至参保和缴费。同时,对全市各类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进行全面复查,对欠缴和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责令其补缴少报漏报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缺口补助资金”和“调剂金”与扩面征缴工作业绩相挂钩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扩面征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未参保单位或不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贴息补助”和“专项资金”等政策方面不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为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要告知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资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于每季度10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有关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办理年检的单位提供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将名单反馈给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改委、科技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时,对未参保缴费企业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审计部门:在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审计时,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列入审计事项。 人事管理部门: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非编用工工资基金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非编用工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对非编用工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的,不予核定工资基金,并负责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设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取消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将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房产部门:对不能提供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建设单位,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公安、外事部门:在审批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出国考察手续时,要同时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对未参保、未缴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考察手续。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牌照手续、车辆年检或招用保安人员等事宜时,应协助做好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对未参保缴费的企业,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其改建和扩建工程时,暂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卫生、民政、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药品食品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未依法参保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年检、营运等手续,并督促其尽快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人民法院:对“未参保、欠费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优先受理,优先执行。 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整治经济发展办公室、国资委、经委、人事、统计、工商联等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缴费工作,并将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政府监督部门:对专项行动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把各职能部门执行联动制约措施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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