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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将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本网记者:臧胜利    来源:葫芦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8-7-4 9:11:03

  日前,记者从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从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所谓“见费出单”,即投保人在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费及车船税后,保险公司方可出具有效保险单证和发票。实行车险“见费出单”后,投保人可用刷银行卡、支票转账或到保险公司柜台缴交现金等三种方式缴交保费和车船税,若用第一种即刷卡方式购买车险,投保人能立即获得保险单证和发票,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单”。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玉双介绍说,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财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三是有利于降低各财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据悉,我市各家财产险公司已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要求,制定相关管控措施,确保每一张机动车辆险保单均满足“见费出单”的要求。

文章录入:孙宝辉    责任编辑:孙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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