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葫芦岛要闻
瞭望葫芦岛
综合要闻
县区新闻
专题新闻
图片新闻
社会扫描
热点专题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理财资讯
健康资讯
体育资讯
娱乐资讯
服务资讯
政务第一线
网上民生
新闻网发言人
关外论坛
名记名博
房产家居
分类信息
     新闻热线:3115644(日报)  3152105(晚报)  3152208(葫芦岛新闻网)  广告热线:6663366    订阅热线:3117545
搜索 {FS_搜索}

债务人恶意逃避 债权人依法维权

本网记者:周春梅    来源:葫芦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8-5-13 8:43:47

    案情: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从朋友郑某处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为2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某拿到钱后,于当日即2004年11月20日写了借条。借款期满后,王某并未还上借款,尽管郑某多次催要,王某总是借口无力还钱,一拖再拖。最近,郑某从他的另一个朋友处得知,王某已将他所有的四间北京平房转移到妹夫刘某的名下,但他实际仍然居住着。郑某从王某卖房的行为觉察到王某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用意,郑某向律师咨询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于2007年12月15日将王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债务本金15万元及利息。
    绥中法院朱宝祥点评: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王某理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是违约行为,是不对的。在这种前提下,被告王某又悄然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其妹夫刘某名下,有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履行债务的嫌疑。被告王某由于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已经侵害了原告郑某的债权。因此,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郑某借款15万元本金和利息。

文章录入:孙宝辉    责任编辑:孙宝辉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链接-
    没有相关文章
     
    姓 名: * 评论内容:
     
     
     新闻排行

     数字报
     关外论坛

     最新博客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