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从朋友郑某处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借期为2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王某拿到钱后,于当日即2004年11月20日写了借条。借款期满后,王某并未还上借款,尽管郑某多次催要,王某总是借口无力还钱,一拖再拖。最近,郑某从他的另一个朋友处得知,王某已将他所有的四间北京平房转移到妹夫刘某的名下,但他实际仍然居住着。郑某从王某卖房的行为觉察到王某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用意,郑某向律师咨询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于2007年12月15日将王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债务本金15万元及利息。 绥中法院朱宝祥点评: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王某理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及时还款是违约行为,是不对的。在这种前提下,被告王某又悄然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其妹夫刘某名下,有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履行债务的嫌疑。被告王某由于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已经侵害了原告郑某的债权。因此,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郑某借款15万元本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