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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 风 化 雨 解 心 结

——前所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纠纷案

本网记者:郝剑    来源:葫芦岛日报    更新日期:2008-7-1 9:03:54

  “谢谢法官,是你们尽心尽力地工作才使我这么快拿到了钱,我不知说什么才能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近日,当张某拿到雇主给他的赔偿款时,激动不已。
  前不久,绥中县人民法院前所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雇主周某、冯某自愿赔偿原告张某30000元,并当场付清。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2007年9月,原告张某受雇到万家镇某村在被告周某、冯某合伙开办的建材加工厂从事机修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和加工厂的另一名老机修工万某共同负责加工厂机修工作,两人每月工资共1500元。2007年11月8日上午,因被告加工厂里的加工机械刹车片突然断裂,原告在修理刹车片时被机器压伤左小臂。受伤后,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
  被告周某、冯某认为,原告并非加工厂雇请的机修工,而是加工厂雇请的机修工万某的学徒,原告受伤是因为其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修理机器,其自身有重大过失,也要承担部分损失。
  承办法官多次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并到事故现场查看具体情况。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只好先行安排开庭。庭审后,承办法官抓住双方都不愿意拖得太久的心理,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摆事实、讲道理,从法律、人情角度丝丝入扣、认真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
  原告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下,认识到自己确实工作有疏忽,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深深为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同意在原来的基础上再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最后,终于达成了由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的协议,并当场付清。
  在法官春风化雨的调解工作下,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文章录入:孙宝辉    责任编辑:孙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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