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否能继续养鸡打起了官司,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停止在其住宅内养鸡。 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2006年的时候,张某从别人手中买了一间房子,便与李某成了共用一间厨房的东西屋邻居。有房居住本是件愉快的事,可住进新居的张某却没有高兴起来,原来,李某在他们共同使用的外屋地从南到北垒起了一道高1.3米的间壁墙,从1.3米高的间壁墙上至屋顶钉上了塑料编织袋,之后便在自己的外屋地养起了鸡。这样一来,鸡的待遇是上来了,可张家却受不了了,鸡房里散发出的鸡粪味和昼夜发出的咕咕声让人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与休息。张家多次找李家协商,可都没有结果。实在忍无可忍的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养鸡,拆除违章建筑房,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中,李某为自己辩护道,自己养鸡都四五年了,张某买房的时候就知道,明确表示自己不可能把鸡房拆了,也不可能不养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其所住的民宅改为鸡舍养鸡,房内发出的鸡粪臭味和噪音干扰了张家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本着相邻和睦相处的原则,李某应立即停止在该房内养鸡。但张某要求李某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李家在张家隔壁养鸡虽影响了张某夫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据此,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连山法院一审判处李某停止在其民宅内养鸡并将宅内鸡粪清除干净,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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