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经省高院复核的毒品案件,对李某、鞠某、杨某、孙某等4名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作出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韩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记者采访中,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杨书泽介绍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和相关案例,他表示: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的特点,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严格把关案件证据,充分贯彻“严打”方针,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涉案人员和毒品数量增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涉案毒品的数量越来越大。此外,毒品犯罪已逐渐从单个的犯罪行为发展到团伙、有组织的犯罪行为。随着禁毒工作的加大和深入,单个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因其毒源、销路的困难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自然而然地走到一块儿,由最初的松散型犯罪团伙逐渐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牵一发而动全身”,抓获一个被告人,顺藤摸瓜往往能查清一个地区或一个团伙的犯罪行为。 近日,市中院审结的李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就呈现这一特点,参与犯罪的达10人之多,毒品数量也非常大。此案经省高院复核,市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案的其余8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被判刑。 麻古等新型毒品犯罪增多 近年来,麻古、冰毒等毒品犯罪不断增多,所占比例较高。同时,毒品种类不断增加,除了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外,其它新型毒品犯罪不断出现,如K粉(氯胺酮)、美沙酮、麻古、冰毒等。 在审理的杨某、孙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杨某为牟取暴利,于2006年春至2006年末,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0余次去云南省勐海县,在当地人岩某等处购买麻古34000余粒,运回我市后,卖给被告人孙某9000余粒,其余毒品卖给居住在沈阳市的刘某等人。在贩卖上述毒品的过程中,杨某为转嫁风险,还雇佣谢某采用人体携带、木雕工艺品夹藏等方式为其运输毒品10000余粒,谢某为此获赃款60000余元。 2007年初,杨某伙同孙某一起去云南购买麻古,杨某将麻古购回后,托运至河北省秦皇岛市。2007年3月21日,杨某在秦皇岛市取上述毒品返回我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麻古36000粒。孙某和谢某分别于2007年3月25日、4月24日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财产5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没收财产30万元。 涉案者多为青年,累犯现象突出 据了解,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以中青年居多,农民、无业人员占相当高的比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这次省高院复核的3起毒品案件中,涉案人员为19人,除1人年龄为50岁外,其余18人年龄在26岁至42岁之间,30岁左右的青年占到半数左右。文化程度有1人是大专毕业,2人高中文化,2人中专文化,其余15人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 累犯现象也是目前毒品犯罪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在前面提到的李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中,涉案的10人有4人属累犯。被告人鞠某曾于1996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一被告人鞠某某曾于2005年6月因犯抢劫(预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曲某曾于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某某曾于1993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各方合力治“顽症” 毒品严重摧残人们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关系,已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随之而来的毒品犯罪也成为当今社会一大“顽症”,如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势必发展蔓延,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市中院资深法官认为,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关键要社会各界形成合力。 首先,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以案说法,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广泛地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同时,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打牢青少年拒毒防毒的基础。其次,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增强防控能力,堵塞毒品来源渠道,扼制因涉毒而诱发刑事犯罪的发生;第三,要全面推进“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以社区为基地,立足于基层,群防群治,逐步建立起吸毒人员排查机制和戒毒人员的社会帮教机制,遏制吸毒人员的滋生和蔓延;另外,应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对娱乐场所的业主、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培训,在娱乐场所内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禁毒意识,对有违法行为的营利性场所和有关业主、管理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