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春梅 案情:去年10月的一天,一外地游客陈某带朋友一行4人来绥中某景点旅游。晚上就下榻在景区的宾馆里,车停在宾馆的院子里,不收费,不料当晚突如其来的一场大雨将院外的一棵大树刮折,碗口粗的树枝正好砸在陈某的车上,不但前风挡玻璃被砸碎,车顶也被砸变了形。事情发生后,宾馆退了陈某预交的住宿押金。陈某修车花了1.2万元,保险公司给赔了8000元,陈某要求宾馆给他赔偿修车费4000元。宾馆老板刘某认为陈某的损失与宾馆无关。理由是树是宾馆院外的,当天树枝折断是因暴风雨造成,属不可抗力,宾馆提供免费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没有过失。陈某不同意刘某的意见,一纸诉状将宾馆老板刘某告上法庭。 绥中法院朱宝祥法官点评:“原告陈某在被告刘某宾馆入住并预交了住宿押金,双方的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原告陈某将车停放在宾馆指定的停车场内,保管旅客车辆的安全即成为宾馆的附随义务。虽然宾馆未收取原告陈某的停车费,但停车服务应包含在宾馆住宿提供的服务内。因此,宾馆同意陈某将车停放在其指定的停车场后,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理应对原告陈某的车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被告由于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原告陈某的车在停车场内受损,宾馆应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宾馆老板刘某赔偿原告陈某修车费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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