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周春梅 案情:日前,绥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砍伐林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梁某、胡某均是绥中县某乡农民,两家是邻居。2007年秋末冬初,梁家后院的一棵榆树被胡某砍掉,并被截成两段,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胡某返还榆树,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胡某辩解说,此榆树并不是梁某所有,拒绝返还榆树,也不赔偿损失。 绥中法院赵丽君法官点评:经法院实地勘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树龄及价格进行鉴定,结论是胡某所砍榆树的树龄约 22年。而庭审中梁某拿出县政府颁发的林木执照,称该榆树树龄是4年,显然与被砍伐的榆树树龄不符。梁某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榆树确为自己所有,因此,绥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希望广大农民在打官司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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