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伟,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律师所合伙人,中级职称,199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1998年5月开始执业成为葫芦岛市最年轻的女律师,2002年被省司法厅聘为特约通讯员,2003年全市律师辩论大赛中第一名、获最佳辩手奖,2004年被评为葫芦岛市文明律师,2005年在全市律师演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2006年被评为葫芦岛市十佳青年律师。 九年的执业经验,凭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她先后成功地办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及民事案件就有数十起,先后担任葫芦岛玉皇商城管理委员会、辽宁宏业实业集团、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种业有限公司、虹螺蚬镇人民政府、葫芦岛市平山水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立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葫芦岛市洪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永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豪远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支公司、葫芦岛市澄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运输服务公司、葫芦岛市国帝药业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获得了极高的社会声誉。 2002年,我市一家企业的货物因为存放在租用的另一企业的库房,被台安县人民法院误认为是出租库房企业的货物,而被该法院错误查封。该企业找到了她,该企业先向法院提供了库房租用协议,可是却被台安县法院认为是逃避债务而不予采信,该企业的几百万元货物面临被强制执行、拍卖的命运。在该企业毫无头绪的时候,经过她向被执行企业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发现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作为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的支付令上所载明的申请企业名称不一致,并且法院的查封裁定和执行通知书所依据的支付令的编号与被执行企业接到的支付令编号不一致,即依据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向被执行企业送达,显然台安县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程序违法,作出的查封裁定也严重违法。经过她多次赶往台安县法院与执行局局长多次沟通、交涉,最终使得该企业的货物被解封,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万元。该企业的领导和职工都对她十分感激,并从此聘用她为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直至现在。 2004年,她代理了一起动迁户利用伪造证据讹诈开发商动迁补偿的案件,由于当时动迁工作已经结束,案情又较为复杂,取证非常困难。她做了大量的、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一次又一次地找有关证人收集证据,一次又一次地核对证实,在庭审过程中巧妙提问,迫使原告本人当庭承认了伪造、变造证据的事实,法官最终采信了她提供的证据。经过一审、调解、申诉、再审,历时两年多时间,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 2005年,我市的一家由国企改制的制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被国内一家非常有实力大型制药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权,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该产品,并要求赔偿巨额的经济损失。而这个产品是该企业的支柱产品,如果不再生产,企业面临倒闭,一百多名职工面临下岗失业。该案在企业领导极度重视、全体职工非常关注的情况下到了她,她当时感到压力很大。接受委托后,向企业详细了解了具体案情,告知该企业在对方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对该产品已生产、销售经营多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该企业生产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具有该项专利的先用权。于是她开始在企业的配合下到该企业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调查取证,收集该产品在申请专利前的实物产品,与各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及由经销商出具证明等,为了证实调取证据的真实性还找到公证处对调取的证据及过程进行公证,调取证据近百份,提供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该产品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就已生产销售,对方企业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该企业不构成侵权。通过提供大量详实的证据,摆在对方企业面前的是不争的事实,对方企业没有了往日的威风,并且主动与她的委托人调解、和解并撤回了起诉,允许她的委托人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并不再以侵权提起诉讼。 2006年她接办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刑事案件,手段极其残忍。由于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她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方提出被告人未满十四周岁并提供了一些的证据。由于被告人是农村抱养的孩子,其确切的出生日期几乎无法确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害人的权益,她经过调查、走访、取证,最后得知被告人的生父因抢劫杀人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通过调取被告人生父的询问笔录,终于得到了被告人出生的确切日期,使得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安慰了被害人的在天之灵。 在九年的专职律师生涯中,认真负责的承办每一起案件及法律事务,注意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经验,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赢得社会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