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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省政府把棚户区改造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措施,作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从2005年年初开始,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该省共拆除5万平方米以上城市集中连片棚户房1212万平方米,建设回迁楼1931.5万平方米,改善了34.5万户、120万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2007年,全省又启动了5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不仅大面积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有力地推进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辽宁省政府制定了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了比经济适用住房更加优惠的政策,减免了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工程定额编制费等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性收费。对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免缴产权调换差价;本人未缴费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无力承担租金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代缴租金。对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惟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
该省采取九个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即政府补一块,政策减一块,企业筹一块,个人掏一块,市场挣一块,银行贷一块,社会捐一块,单位帮一块,工程省一块等办法筹资。有了资金保证,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得以顺利启动、快速推进,也使困难家庭的救助得以实现。
辽宁省在棚户区改造中,对没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土地,由政府操盘,直接进行改造。特别是抚顺、本溪、阜新、朝阳等改造任务重的城市,由于大多数棚户区地处城市边缘和矿区周围,土地附加值低,基本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改造难度相当大,基本是由政府操盘进行改造,有效地解决了开发商不愿干、不敢干的难题,保证了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市场化运作。营口市以开发商为承建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与政府保障的方式,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成交土地11宗,占地面积157万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动迁居民1.6万户。
为了解决特困家庭住得起、住得稳问题,该省采取了以下十项措施:
一是建设了部分小户型。对无力增加面积的困难家庭,建设了3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回迁房,面积虽然不大,但功能齐全,深受这部分居民欢迎。二是建设了政府补贴房、政府限价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三是实行小额贷款,解决部分经济暂时困难家庭的资金问题。四是实行欠款上楼,对一时交不起上楼款的家庭,先上楼,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足欠款,再给产权。五是建设了部分廉租房,解决特困家庭的居住问题。丹东市不仅建设了1万平方米的廉租房,而且还制定了《城镇廉租房租住管理暂行办法》,从供应对象、建设控制标准和购买标准、加强管理等方面,对廉租房保障体系进行了规范;同时,将孤寡老人安置到敬老院。六是社会救助,省委、省政府领导带头捐款,解决困难家庭居住问题。七是实行自助式小区管理,将小区管理与困难家庭就业相结合,既减少物业管理收费,又扩大了就业。八是保留部分经营用房,用其经营收入解决特困家庭廉租住房补贴、供暖补助、物业费补助以及水、电、气费等方面的补助。九是组织市政、环卫、卫生、法律服务进棚户区社区,解决小区管理问题,减少居民支出。十是多渠道安置棚户区居民就业。各市政府利用棚户区改造腾迁的土地,建设就业基地,提供就业岗位;组织棚户区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发展建筑业、建材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生活得到保障。抚顺市通过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再就业比例达到了85.6%。现在正在建设的5个大型创业市场,建成后预计还可提供1.3万个就业岗位。
为了让群众满意,辽宁省各市从制定改造安置方案到拆迁,从工程建设到回迁楼分配,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个过程中,都实行了阳光操作。拆迁、回迁是棚户区改造两个关键环节,为切实做好拆迁工作,各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和困难家庭的情况,都实行了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极大地加快了拆迁工作进度,确保了拆迁工作有序按期完成。面对动迁户早日回迁的期盼,各市加快了建设速度,保质保量按时让居民回迁,兑现了拆迁时的承诺,提升了政府诚信度。两年来,全省百万居民大动迁,百万居民大回迁,没有出现比较大的上访问题,绝大多数棚户区居民都排队缴房,出现了高高兴兴搬家的可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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